二、监察、监测的有关要求
(一)现场监察频次:
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各地列入COD和SO2总量减排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
各级环保部门可根据企业排污情况、环境敏感程度、企业守法情况等因素,增加现场监察频次。
(二)监督性监测频次:
1.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频次按照《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的规定执行。
2.核算范围内的重点企业和减排项目监督性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
凡是核算范围内的重点企业和减排项目,都要按照规定的监察监测频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察、监测,既不能漏查漏测,也不能随意减少频次。
(三)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必须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并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级环保部门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的规定执行。
三、“不正常运行”行为认定
(一)根据《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和《
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的有关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放COD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认定范围:
1.城市污水处理厂整体不运行或者部分关键设备不运行的;
2.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COD浓度超过规定标准30%的;
3.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
4.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5.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