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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宁波港海铁联运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意见

  2.对每条新开通省内至宁波港铁路港站到发的并通过宁波港中转的铁路“五定”班列或直达专列,按照该班列或专列在宁波港铁路港站实际到发的集装箱重箱数量给予资金资助,资助期暂定3年,考核年度每标准箱资助标准为300元,资助金额为该经营人当年实际完成集装箱重箱数量(TEU)×300元;
  三年累计资助最高限额为800万元。
  考核年度是指直达专列或“五定”班列开通后运行满12个月即为1个考核年度。
  3.对从事省外至宁波港铁路港站到发的并通过宁波港中转的其他方式的集装箱铁路运输,按照在宁波港铁路港站实际到发的集装箱重箱数量给予资金资助,资助期暂定为3年。其中:
  第一个考核年度每标准箱资助标准为500元,资助金额为该经营人当年实际完成集装箱重箱数量(TEU)×500元;
  第二个考核年度每标准箱资助标准为500元×75%=375元,资助金额为该经营人当年实际完成集装箱重箱数量(TEU)×375元;
  第三个考核年度每标准箱资助标准为500元×50%=250元,资助金额为该经营人当年实际完成集装箱重箱数量(TEU)×250元;
  三年累计资助最高限额为600万元。
  4.对从事省内至宁波港铁路港站到发的并通过宁波港中转的其他方式的集装箱铁路运输,按照在宁波港铁路港站实际到发的集装箱重箱数量给予资金资助,资助期暂定为3年。其中:
  第一个考核年度每标准箱资助标准为300元,资助金额为该经营人当年实际完成集装箱重箱数量(TEU)×300元;
  第二个考核年度每标准箱资助标准为300元×75%=225元,资助金额为该经营人当年实际完成集装箱重箱数量(TEU)×225元;
  第三个考核年度每标准箱资助标准为300元×50%=150元,资助金额为该经营人当年实际完成集装箱重箱数量(TEU)×150元;
  三年累计资助最高限额为400万元。
  5.以上海铁联运业务,通过宁波第四方物流市场进行网上交易和结算的,在原有资助标准基础上上浮10%。
  (三)为宁波港铁路港站与各码头之间提供集装箱驳运服务的集装箱运输公司资助标准:
  通过宁波港海铁中转,经过铁路港站与宁波港各码头公司之间驳运的实际驳运重箱箱量,按每标准箱(TEU)50元标准给予资助。三年累计资助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四)对通过宁波港海铁中转的散杂货铁路运输实际经营人,以上年铁路运量为基数,年度新增运量部分按每吨1元给予补助。
  (五)支持和鼓励码头公司、货代企业特别是国际班轮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参与海铁联运业务。
  (六)大力提高港口服务水平,努力降低码头经营管理成本,不断提升竞争优势。码头公司应根据周边市场变化和竞争情况,向客户提供优惠费率,为客户创造更大价值。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港口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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