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宁波港海铁联运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意见
(甬政办发[2009]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和宁波“以港兴市、以市促港”战略,全面落实铁道部与宁波市合作框架精神,进一步壮大宁波港海铁联运市场,服务内陆腹地经济开发,加快发展港口物流产业,扎实推进宁波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和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制定以下扶持宁波港发展海铁联运的优惠政策。
一、扶持对象
(一)从事宁波港集装箱海铁联运或散杂货海铁中转的实际经营人。
(二)承担宁波港铁路港站与各中转码头之间海铁中转集装箱驳运的集装箱运输公司。
二、资格条件
(一)经营通过宁波港海铁中转的集装箱海铁联运的实际经营人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且注册资金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组织机构和相关管理人员;
3.年度实际完成经宁波港海铁中转的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数量超过300TEU。
(二)为宁波港铁路港站与各码头之间提供集装箱驳运服务的集装箱运输公司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有关规定在宁波市登记注册,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2.与宁波港铁路港站签订驳运协议,从事宁波港铁路港站与各码头之间的集装箱驳运业务。
三、扶持政策
(一)对登记注册在宁波,从事宁波港中转的集装箱海铁联运实际经营人、以及为宁波港铁路港站与各码头之间提供集装箱驳运服务的集装箱运输公司,其第1至第2年内实现的营业税、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可按100%补贴给企业,第3年至第5年减按50%补贴,所需补贴资金由企业注册地县(市)区财政负担。
(二)通过宁波港中转的集装箱海铁联运(包括“五定”班列、直达专列、成组运输)的实际经营人资助标准:
1.对每条新开通省外至宁波港铁路港站到发的并通过宁波港海铁中转的铁路“五定”班列或直达专列,按照该班列或专列在宁波港铁路港站实际到发的集装箱重箱数量给予资金资助。资助期限暂定3年,考核年度每标准箱资助标准为500元,资助金额为该经营人当年实际完成集装箱重箱数量(TEU)×500元;三年累计资助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