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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1.财产性收入

  主要包括:

  (1)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

  (2)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将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专利人将专利权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收入和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地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4)除上述之外的财产产生的收入。

  2.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以及经认定应计入收入的其他收入。

  3.出售财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4.借贷收入。主要包括提取储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兑售有价证券、收回投资本金、其他借贷收入等。

  5.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义务兵的退伍费。

  (二)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等。

  (三)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因工(公)牺牲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四)按规定由在职人员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五)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六)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七)国家征收土地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八)政府和社会发给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九)国家、省、市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工薪收入的调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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