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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民工创业园建设的意见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民工创业园建设的意见
(滁政〔2009〕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实施的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快农民工创业园建设,促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并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发〔200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农民工创业园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今年年底前,全市建设农民工创业园20个,其中辖区人口50万人以下的县、市、区建设农民工创业园不得少于2个,超过50万人的县、市建设农民工创业园不得少于3个,2008年省批准建立的8个农民工创业园务必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每个农民工创业园建筑面积要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进驻企业要达到10户以上,吸纳就业人数要达到200人以上。

  农民工创业园要选择在人口和企业比较集中、农民工返乡创业人员较多的地方。可规划一块土地集中使用,筹集资金建设厂房后租赁给农民工创业者,或由农民工创业者自行建厂经营;也可对闲置厂房、仓库和撤并乡镇腾出的乡镇政府大院进行改造修缮,租赁给农民工创业者;还可对现有农民工创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进行整合扩容,形成农民工创业园。要尽量引导同业集中创业,形成产业集群。

  二、落实扶持政策

  (一)对各类创业企业或经济实体自进园之日起,按规定3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对各类创业企业或经济实体自进园之日起,3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免场地费。

  (三)对符合条件领取《安徽省就业和失业登记证》登记失业的农民工自愿组织起来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吸纳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分别按每人15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对进入农民工创业园的企业或经济实体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招用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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