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8年1月4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人民政府: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自2006年实施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总体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尤其是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同时,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偏低,一些地方落实不够理想;免费教科书政策在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覆盖面较小,尚未做到循环使用;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仍然偏低等。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整体推进,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政策
(一)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在校期间的补助标准:2007年秋季学期,小学生补助2元/天,初中生补助2.5元/天;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小学生补助2元/天,初中生补助3元/天。每年在校时间均按250天计算。
(二)落实寄宿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财政应承担的50%部分由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具体分担办法为: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中央财政负担小学生1元/天、初中生1.5元/天,县级财政负担小学生和初中生均为1元/天。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省辖市财政负担初中生0.5元/天。
各地可在基本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调高标准。调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负责解决。
二、向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提高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推进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
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向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向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地方课程的教科书,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