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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全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鉴定的通知

  五、鉴定程序:鉴定工作采取逐级鉴定的原则,整个鉴定工作的基础在学校,各校应成立相应的鉴定组织,在学校鉴定、推荐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申请鉴定。省教育厅将依托省鉴定委员会定期开展鉴定工作。省级教学成果鉴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各校应于每年五月底前将推荐项目的材料报送省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在收到各高校申报的材料后进行核查,核查的要求是:
  (一)项目申报者是否具备教学成果鉴定细则中规定的有关申报人的条件;
  (二)申请鉴定的项目内容有无疑点,必要时组织调查研究;
  (三)对每个申请鉴定的项目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省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核查后写出核查报告,然后由省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定的一般程序包括,认真学习省教育厅高等教育教学成果鉴定细则,听取申请鉴定者关于项目的综合汇报,审查反映项目的实物和资料(含录像带及主要论文、科学总结、教材教具、文件资料等),必要时可召开有关师生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组织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由省鉴定委员会审定并填写鉴定书。
  六、经省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成果,由省教育厅予以公布。并实行争议期制度,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鉴定委员会裁定。在争议解决前不得参加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定。
  七、通过省鉴定委员会鉴定的项目,由省教育厅颁发成果鉴定证书。并有资格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奖。凡未经省鉴定委员会鉴定的项目不得申报省级及其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奖。
  八、经过鉴定的教学成果,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应予撤消,收回证书,并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九、应认真做好全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鉴定项目的宣传、推广工作,积极支持教学成果的巩固、提高、培育优秀教学成果。
  十、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2
  河南高等教育教学成果鉴定书

  项 目 名 称:
  项目申报人:
  项目完成单位(盖章):
  组织鉴定部门:
  鉴 定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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