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申请鉴定汇总表
二○○八年三月十日
附件1
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申报与鉴定工作细则
为大力加强教学工作,积极培育优秀教学成果,进一步发挥广大教学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一、依据本细则鉴定的教学成果是指在高等教育(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及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经过两年以上实践检验的,对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直接产生效益的项目,具体鉴定范围是:
(一)加强和改革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政治教育课,坚持教书育人,促进学生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人生观方面的项目;
(二)根据教育目的、对象和环境,改革、更新教育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制度,提高教学艺术和质量方面的项目;
(三)在专业(学科)、课程、师资队伍、实验实习基地、教材等教学基本建设以及坚持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方面的项目;
(四)在调整改造专业、编制教学文件、组织教学工作与教学研究、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育评估、树立良好学风、实行科学管理等方面的项目。
二、申请鉴定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规律,具有一定水平,对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有一定意义,经过两年以上实践检验,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示范作用和应用推广价值,并有在省级及其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反映该项目水平的科学总结或论文。
申请鉴定项目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含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干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职业道德,成绩显著,为人师表。项目主要成员中的教师至今应在连续三年内满两年教学工作量,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必须在相应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以上。集体的主要成员系指在集体完成的项目中做出主要贡献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
三、设立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鉴定委员会”),负责项目的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常设机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高教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四、申请鉴定的项目,必须认真填写由河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鉴定书》,并提交反映该项目水平的科学总结或论文,共一式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