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定点供应商管理
第十六条 定点供应商须向采购中心交纳一定的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全额(有违约责任的,扣除违约责任后的余额)无息退还。
第十七条 定点供应商应在济南市区内设立展厅,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设计、安装、维修、咨询等服务。
第十八条 定点供应商提供的办公家具、商用空调若出现残次产品,须无条件退换,出现3次(含3次)以上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九条 定点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鉴定属实后,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采购中心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专家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评定。
第二十一条 定点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或其他经办人实施商业贿赂,一经发现,取消定点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公用家具、商用空调,应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定点采购。情况特殊,无法实行定点采购的,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公用家具、商用空调定点采购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规范采购人和定点供应商的采购行为。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不得借公用家具、商用空调定点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市直单位公用家具、商用空调定点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