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授予定点供应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家具、商用空调定点供应商”资格铜牌。
第九条 定点供应商资格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十条 定点供货合同签订后,市财政局应将定点供应商的中标信息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及济南市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定点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公用家具、商用空调必须在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供应商中采购,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采购人根据季度采购计划,向市财政局报送“市级政府采购申批表”,由市财政局审批后转采购中心。
(二)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采购审批表》和采购单位提交的采购项目需求等资料编制、审核、签发二次竞价文件;
(三)采购中心在济南市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范围内发布二次竞价文件,自发出之日至报价截止不少于2个工作日;
(四)定点供应商按要求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后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五)采购中心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采购中心审核成交结果,确认后生成、打印合同文本,组织采购人与成交的定点供应商签订“市直单位公用家具、商用空调定点采购合同”。合同文本一式五份,市财政局一份、采购中心两份、采购人一份、供应商一份。
(七)采购单位与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
(八)由采购单位或采购中心组织验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书》;
(九)采购单位出具《资金支付申请表》。
第十二条 采购资金的支付。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或采购资金结算专户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向供应商支付资金。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公用家具、商用空调验收由采购单位负责。项目完工交货时,采购人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组成验收小组自行验收,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与验收。
第十四条 公用家具、商用空调验收合格后,采购人与供应商共同填写“济南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书”。采购中心审查合格后,盖章生效。验收单一式四份,市财政局、采购中心、采购人、供应商各一份。
第十五条 采购中心可根据需要对公用家具、商用空调定点采购的项目进行复验,对复验发现的问题,报请市财政局责令当事人限期纠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经济责任及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