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直单位公用家具、商用空调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财采〔2009〕4号)
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规范市直单位公用家具、商用空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订了《济南市市直单位公用家具、商用空调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八日
济南市市直单位公用家具、商用空调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市直单位公用家具、商用空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公用家具(包括办公家具、校舍家具等)、商用空调,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定点供应商的确定
第三条 定点供应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体招标活动由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委托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 采购中心应根据市财政局的委托,在对采购人基本需求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
第五条 采购中心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前7日内,将招标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条 采购中心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产品质量等进行必要的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财政局确认。
第七条 市财政局委托采购中心与定点供应商签订定点供货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