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三类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和申请程序,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制定。
(五)职业技能培训
1、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各级政府要鼓励、指导各类职业培训的发展。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1)加大创业培训工作力度。加强创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标准,加快师资力量培养与充实,提高创业培训质量,鼓励高校参与创业培训工作,推广“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简称SIYB)培训模式,为创业者提供产业政策、工商、税务和金融等相关知识的咨询,同时通过项目推介、市场分析、专家指导以及创业资金帮扶等相关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2)加强农业富余劳动力职业培训。各级政府要统筹城乡就业培训工作,以援助“农村转移就业困难对象一户一就业”为重点,大力实施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督促、指导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实施以农业富余劳动力为对象的转移就业培训项目,以农民工为对象的技能提升培训项目,提高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水平。
(3)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依托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训考核基地,面向社会提供技能操作训练和鉴定服务,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企业高技能人才考核认定工作;加快技师、高级技师培养步伐,开展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努力营造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2、实施职业培训补贴制度。对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给予对我市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技工学校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并领取结业证书的,可享受标准高于职业培训补贴的创业培训补贴。积极探索发放培训券等形式,提高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积极性和实效。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补助。要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具体由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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