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鼓励利用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但优惠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实际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人员人数,给予人均2万元贴息贷款额度,但最高不能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
3、调高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贴息比例。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财政贴息比例均提高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贴息资金,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由省、市财政按8:2的比例负担,其他县(市)区由省、县(市)区财政按8:2的比例负担。各级财政要落实好贴息资金,进一步拓宽贴息资金的使用渠道,从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
4、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鼓励、扶持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经营场地、工商管理等扶持政策,建立社会化、开放式的创业服务体系,向所有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形成支持创业的长效机制。各县(市)区都要建立创业项目库,开发一批有市场前景的创业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创业基金,建立各类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提高创业成功率。
小额(担保)贷款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制定。
(四)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1、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按市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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