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合同的签订
合同由各级采购人(甲方)和成交供应商(乙方)以及其他与合同有关的当事人(如见证方等)签订。合同签订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内部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内置机构或分支部门不应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合同应由国税系统各级独立预算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供应商代表为非法定代表人的,必须出具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以法人代表的身份签订合同。
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因供应商原因无正当理由在三十日内不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取消其签约资格,按照相关规定没收其投标(谈判)保证金,并按照排名顺序与其他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
合同的签订应当保证文本的完整性。应确保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及相关当事人)的名称及公章(或合同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签订合同的时间的齐全,同时加盖骑缝章。
合同正本至少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作为采购人付款凭证,一份作为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档案资料留存。
第十条 履约保证金
对于重大项目,为了确保供应商能够按照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采购人可向供应商收取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中明确履约保证金的具体金额、收取的时间及方式、无息退还的时间及方式、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的条件及金额比例等事项。一般情况下,可将供应商的投标(谈判)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但应事先在招标(谈判)等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合同的追加
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三章 合同的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和验收的依据。采购人、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十三条 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人应组织资产管理部门、项目需求部门、技术部门相关人员,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验收,重大的复杂项目应当邀请权威的质量检测部门参加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