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9〕182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服务中心:
为规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省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四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管理,保证合同的正确签订和履行,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税系统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依照规定的程序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本。
第三条 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订立、执行、价款的结算、归档等内容。
第四条 合同管理遵循订立、执行、付款岗位相分离的原则。其中采购部门负责合同条款的草拟,政府采购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共同负责对合同进行审核,资产管理部门、项目需求部门、技术部门负责项目的验收与执行,财务部门负责项目的货款结算,合同归档应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各级采购人实施政府采购,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以书面方式约定合同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以及见证方等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