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采购预算金额在120万元以上的协议供货项目,应按规定上报省局组织采购,由省局采购工作组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随机选择3家或3家以上不同品牌的中标供应商,实行竞价采购或竞标采购,或按规定程序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四)采购预算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由省局采购部门上报总局组织采购,或经总局授权,由省局采购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
(五)因特殊情况需采购协议供货中标产品范围之外产品的,应在办理授权审批手续后按规定实施采购。
(六)协议供货采购应通过总局协议供货软件实行网上操作。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协议供货软件采购的,参照本规程第十一条有关采购方式执行。
(七)如果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标产品的最终价格高于协议供货范围外其他代理商提供的同种货物价格的,采购人可从其他代理商处采购,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和采购结果通过省局向税务总局反映,按规定向总局办理备案。
(八)经批准授权采购中央或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目录内的项目,按照上述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九)上级对二次竞价标准、方法等事项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经授权采购中央、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目录内的项目,按中央、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的相关规定,并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跟标采购的程序
跟标采购,是指在总局和省局统一组织采购后,采购人在总局和省局已签订的合同规定期限内,按照合同条款和合同价格,向原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采购同一项目的采购形式。
跟标采购依照下列程序执行:
1、采购工作组应在采购方案中对跟标事宜进行确认,并报经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委托)采购审批表》,经有权部门审批后执行。
2、根据实际情况,采购人应按规定组成谈判小组,在原合同价格的基础上与供应商进行再次谈判,以争取更优惠的价格。
再次谈判程序比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定点采购的程序
定点采购,是指对规定范围内的需求零散的服务或货物项目,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相对固定的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合同,各级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在定点供应商处进行多次采购的形式。
定点采购依照下列程序执行:
1、采购工作组应在采购方案中对定点采购事宜进行确认,并报经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2、根据实际情况,采购人应按规定组成谈判小组,在定点合同价格的基础上与定点供应商进行再次谈判,以争取更优惠的价格。
再次谈判程序比照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