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洛阳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等七个文件的通知》(洛政〔2008〕131号)精神,市财政每年在产业优化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使用和管理好引导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
第三条 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做大做强现代、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开拓服务业发展新领域。主要支持范围是:
(一)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创意、商务服务、信息服务等重点行业的项目建设;
(二)市服务业重点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建设;
(三)市服务业重大标志性项目建设;
(四)服务业特色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五)著名品牌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产业化开发;
(六)从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中分离出来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发展;
(七)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农村服务等薄弱环节发展。
(八)奖励服务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县(市、区)。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坚持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坚持实行部门会商,专家评审;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择优支持;坚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引导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五条 引导资金的项目管理由市服务业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审核、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监督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服务业发展局依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实施进度审核拨付,并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