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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民办高校应建立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校(院)长及财务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民办高校应建立民主理财机制,对与教职工相关的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通过民主、公开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 民办高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反映。

  第三十五条 民办高校应定期向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告学校财务状况及运行情况,接受董事会或理事会的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民办高校实行年报审计制度,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独立公正的审计报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必要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章 财会人员培训考核

  第三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室)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一般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校决策机构批准后任命,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校内财务会计秩序,并将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教育厅备案。学校会计人员、财产物保管人员、业务经办人员、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三十九条 教育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实施监督。学校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其它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民办高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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