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民办高校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程序下达。
第六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民办高校一定时点或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报告。
民办高校应定期向校董会、举办者、出资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 民办高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结余及分配表、基本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和财务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民办高校收入、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生均收支变动、净资产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高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二十九条 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高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本办法所称办学结余,是指民办高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学校年度决算报告,应当经财务处(室)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时签名并盖章。民办高校年度决算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学校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将年度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一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民办高校必须接受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政府及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