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民办高校预算经董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后,由校长负责组织财务处(室)实施,校内各部门具体执行,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变。预算年度内,若遇国家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应报请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调整预算。
第四章 收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河南省民办高校的收费管理按照《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收捐赠的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依法享受的法人财产权。
第十八条 民办高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高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十九条 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财政性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性专项经费指由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等拨付学校且有专门用途的经费,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等限定用途须单独核算的专项拨款。
第二十一条 财政性专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财务部门应按专项经费明细项目分别设立专户,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财政性专项经费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必须纳入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学校有权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统一调配。
第二十三条 财政性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各项罚款、捐款、赞助、还贷、发放劳务酬金、接待、对外投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