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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第七条 民办高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条 民办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在校生达到万人以上的民办学校,可设置财务总监,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设置财务总监的高等学校,不再设与财务总监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

  第九条 民办高校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室),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根据校董事会(理事会)的授权,校(院)长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室)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十条 民办高校财务机构必须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财务处(室)负责人由校长提名,报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批准。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民办高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成本支出预算。

  民办高校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

  第十二条 民办高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三条 民办高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民办高校预算由校(院)长组织财务处(室)及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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