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民办高校,各本科高校独立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高等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确保国家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制订了《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附 件
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办高校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高等教育活动的学校。本办法适用河南省辖区范围内举办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专修学院等。
第三条 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举办者、出资者、管理者、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有效配置学校资源,加强成本核算,努力提高办学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真实、完整地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高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