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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骞墓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在张骞墓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文物保护工程,应当制定张骞墓保护工程方案,并履行报批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文物保护设施;

  (二)实施修缮、保养文物工程;

  (三)铺设通讯、供电、供水、排水等管线;

  (四)设置防火、防雷、防盗设施和修建防洪工程;

  (五)其他有关张骞墓保护的建设工程。

  张骞墓的保护工程方案,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在张骞墓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前,应当进行考古勘探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建设工程的风格、色调和高度应当与张骞墓保护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的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十四条 在张骞墓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与张骞墓保护无关的经营活动,确需开展经营活动的,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规定的区域和范围内进行。

  第十五条 张骞墓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其他资源属国家所有,应当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十六条 张骞墓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立的界桩及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第十七条 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张骞墓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张骞墓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张骞墓的行为,对保护张骞墓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张骞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在张骞墓保护范围内的各种风景林木和古树名木,不分权属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或者迁移,必须冠名、造册登记。需要更新或砍伐的,应当依法审批。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张骞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张骞纪念馆文物和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

  (二)排放污水、挖砂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张骞墓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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