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建委: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豫政〔2007〕2号)的要求,由省教育厅制订的《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经有关部门会审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的具体解释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
附件: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 南 省 建 设 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 件
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
根据原国家教委、建设部、国家计委1996年发布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和教育部、卫生部、
财政部2008年发布的《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以及现有涉及中小学建筑、教学卫生、生活卫生等方面的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一、布局和规模
1、根据人口分布和人口出生率等综合因素,人口比较密集的平原地区,原则上每0.5万人左右设一所完全小学,每2-3万人设一所初中。
2、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平原地区小学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2公里(不含寄宿制学校)。山区和边远农村可适当保留部分教学点。同时,积极推进寄宿制学校建设。
3、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建设适度规模的农村中小学校。完全小学一般为1-4轨,班额控制在45人以下;初中一般为4-8轨,班额控制在50人以下。
二、校园和校舍
4、校园规划合理、区域分明、互不干扰。小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22平方米,初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26平方米。
5、有砖混围墙或铁质栅栏,砖混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有铁质校门和标准校牌。
6、新建校舍建筑一般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以适应教育发展对可变空间的需求。抗震设计类别执行乙类标准。完全小学和初中的主要建筑应尽可能建设楼房。完全小学的教学办公楼不宜超过三层,初中的教学图书实验楼不宜超过四层。小学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2平方米,初中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4平方米。无危房。寄宿制学校应另增加相应的学生宿舍和学生食堂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