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银[2006]127号)
市各相关单位:
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的意见》(厦府[2006]16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厦门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试行办法》(厦门银[2003]25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厦门市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厦门银[2005]102号)等文件要求,就进一步明确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政策和操作规程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贷款对象
小额贷款对象为持有厦门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我市生源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持厦门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下称贷款对象)。
二、贷款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厦门市常住户口;
2、持有厦门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登记证明或退役军人有效证件,或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和厦门市人事部门开具的本地毕业生源证明等;
3、参加再就业培训,或已取得相关培训证书,持有所投资行业所必需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4、创办的实体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所投资行业要求的其他证照;
5、在经办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6、具有一定的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所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还贷能力,申请时应提交相应的创业可行性分析;
7、自有资金须达到项目所需资金50%以上。已经投入的,应列出经核实的投入清单;已经落实的,提供申请人在经办银行的结算帐户证明;
8、申请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三、反担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