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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

  (二)每个督查组原则上要抽查2个以上产煤县(市、区)及1个省属煤矿,全省抽查对象必须包括5个重点产煤县(市、区)及近三年来辖区煤矿发生过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抽查的地方煤矿应重点放在近二年有发生过安全事故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
  (三)各级政府及煤炭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要密切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四、督查组成员组成及分工
  第一组:龙岩、漳州
  组长单位:省经贸委,副组长单位:福建煤监局,成员: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三明行办、省煤集团各派1人。
  第二组:三明、南平
  组长单位:福建煤监局,副组长单位:省经贸委,成员: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泉州行办、龙岩煤管局各派1人。
  第三组:泉州
  组长单位:省经贸委,副组长单位:福建煤监局,成员: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龙岩煤管局、省煤集团各派1人。
  五、其他事项
  (一)督查结束后,各督查组要将督查情况向设区市政府反馈,并由设区市政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督查组提出的建议和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于8月30日前报送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
  (二)各督查组于8月28日前将督查情况交省经贸委汇总后报国家。
  (三)请各有关单位按附件要求,将参加督查的人员名单与8月16日上午12时前报省经贸委能源处;各督查组人员名单确定后,自行与督查地区联系。
  联系人:范新对,联系电话:0591-87817084,传真:0591-87856130。

  附件: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督查组成员名单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督查组成员名单

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参加督查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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