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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2009)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
(浙工商消〔2009〕13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发挥工商部门的行政指导作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省工商局对2007年9月发布的《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行为规范指引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范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一、经营者包括各类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便利店、食杂店、批发市场内经营户等,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商业道德,诚信经营,公平交易,对所销售的食品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二、经营者要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场所、经营设施、经营人员和管理制度,取得合法、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三、经营者要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卫生,维护经营设施的正常运行,努力创造安全、舒适的经营环境。

  四、经营者要慎重选择食品供货者,保证进货食品安全,不得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得从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供货者必须对所供食品的安全负责,并承担连带责任。

  五、经营者采购食品,要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检验报告等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认真把好食品进货质量验收关。

  六、经营者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应当根据工商部门的要求实行规范的“一票通”制度,统一销货凭证(批发台账)和进货凭证(进货台账),并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电子化管理。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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