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预警发布
全市失业预警信息由市政府专门成立的失业应急领导小组发布。发布前应听取由专家学者、相关部门领导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代表组成的监测预警专家委员会的意见。预警发布后,事发地旗县区政府应将事态发展情况于每日1 6时之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一次。
(三)预警解除
各级人民政府在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后,当地就业形势和各项预警指标如果恢复到正常状态,社会秩序稳定,则可以宣布解除失业预警信息。
五、失业预警应急调控措施
(一)专项应急调控措施
进入失业预警状态后,应针对预警级别和企业拟裁员情况,分类采取不同的措施予以调节:
1.规范和指导企业的裁员行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前介入。减少失业问题的发生,避免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失业人员过度集中。对破产企业或集中裁员1 00人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限额贸易餐饮企业裁减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应事先制定裁员或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并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档案资料不完整以及没有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失业预警期间,能够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允许裁员。
2.鼓励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进入失业预警状态后,对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困难企业,鼓励支持其“宁休眠、不破产;宁减薪、不裁员”。在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面前,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的积极措施,并承诺一年内不裁员的
困难企业,经批准可以对拟裁减人员给予稳定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职工转岗技能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核定缴费基数计算,补贴“单位应缴部分”;岗位补贴按审定的拟裁员人数计算,按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执行;转岗技能培训补贴按实际参加培训的人数计算,每月每人补贴100元。凡经过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初级工每月每人增加200元补贴;中级工每人每月增加300元补贴。稳定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转岗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三项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