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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商品准入管理规范的通知(2008)[失效]


  2、对取得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信得过等称号的食用农产品,在其上述证书有效期限内,只需索取证书的复印件及供货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和销售凭证或发票。

  3、同一市场内的同一品牌商品,经该市场准入办公室核实并已经验证的,经营户只需提供购货发票或有效销售凭证。

  市场举办者审查发放的有效期内商品审验卡,供货方应加盖市场印章后方可提供。

  (四)可作为产地证明的材料。包括:(1)县级农、林、渔、质监、商检等部门、乡(镇、街道)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2)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复印件;(3)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出具的产地证明;(4)其他能够表明产品的产地或生产经营者,并可实现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的有效证明。

  四、商品准入的供证供票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商品购货方出具销售发票及其他相关供货凭证。

  (一)食品、副食品批发市场经营者应向首次进货的购货方提供以下有效证件:(1)经营者的营业执照;(2)该市场准入办公室审核发放的《审验卡》复印件;(3)销货发票或加盖印章的市场统一销售凭证。之后,只需提供上述(3)项的证明材料即可。

  (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者应向首次进货的购货方提供以下有效证件:(1)该经营者主体资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2)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农产品收购地的产地证明(农产品基地的基地证明);(3)进货发票或有供货方签名的有效销售凭证原件;(4)需要检验检疫的农产品,要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后,每次进货除(1)项外,经营者都要向购货方提供(2)、(3)、(4)项供证内容。

  (三)零售市场经营者应向购货方提供销货发票或其他销售凭证。

  五、商品准入的组织管理

  (一)市场经营管理

  1、组织实施。市场举办单位应成立商品准入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宣传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经营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督促经营者实施索证索票和建立台账工作,认真进行商品审验及相关管理工作。

  2、规范台账。所有经营食品(副食品)、食用农产品、保健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都要以户为单位建立进货台账,索取有效的进货和质量凭证,并与台帐记录相对应。台账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鲜活类农产品除外)、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批发市场经营者还应建立销货台账,销货台账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鲜活类农产品除外)、数量、流向、销货时间等。台账保存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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