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农产品经营者在销售时自行包装的,应在包装袋内附市场商位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和有效期证明。
2、鲜活类蔬菜、水果和经粗加工的干货类、水产品类农产品应索取:(1)能够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2)农产品收购或产地证明,或农产品基地出具的证明;(3)进货发票或有供货方签名的有效销售凭证原件。
3、牲畜、禽类等农产品应索取:(1)供货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等;(2)检验检疫合格证明;(3)进货发票或有供货方签名的有效销售凭证原件。
在特殊疫情时期,还应索取非疫区货源运输证明、卫生防疫消毒证明等。
----农贸市场
1、经营食用农产品的,首次从批发市场进货的应索取:(1)供货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2)销货凭证。之后只需索取由批发市场统一出具的销售凭证(加盖印章)。按规定应当检验检疫的农产品,还应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2、经营食品、副食品的,如从本省实施准入的市场进货的,仅索取该市场的审验卡和销货凭证;其他应按照食品(副食品)批发市场的索证要求索取相关证明。
3、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市场举办者应划定专门区域并明示。同时,对经营者的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备案,对经销的食用农产品实行抽检制度。
4、经营者在场内自产自销的食品,如前店后场加工的熟食、豆浆、面食等,要建立生产加工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应当包括原料供货方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用料成分、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5、经营者从批发市场以外进货无法索取有关凭证的,要在台账中详细记录供货方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综合市场食品交易区
凡综合市场内食品经营者,要按照上述不同食品种类要求进行索证索票。
(二)重要工业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的索证索票
首次进货时应向供货方索取下列有效证件:(1)营业执照;(2)生产许可证;(3)产品质量检验报告;(4)注册商标证明;(5)进货发票或有效销售凭证原件。上述(1)、(2)、(4)项证明材料至少每年复核一次,(3)、(5)项证明材料在每次进货时都应索取。
(三)特殊情形的索证索票
1、凡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进口的产品,除按上述市场分类进行索证外,还应向供货方索取我国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检疫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