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促进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建立包头市农牧民工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农牧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6]206号)有关精神,市、区(旗、县)两级政府都要建立农牧民工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联席会议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组成。

  (二)将农牧民工转移就业工作列入各旗县区政府目标考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解决好农牧民工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并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体系。

  (三)建立农牧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涉及农牧民工技能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小额贷款及贴息等必需经费,纳入各级政府正常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逐年有所增加。

  四、不断加大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基础建设

  (一)加大乡镇、村级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力度。应加强对转移就业数量较大、劳务输出较集中的固阳、达茂、土右、东河、九原等旗县区村级工作站的建设力度。要按城市社区配备标准给各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配备复印机、电脑、打印机等现代办公设备。

  (二)建立农村牧区行政村(嘎查)劳动保障协理员工作制度。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8]107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区农村牧区行政村(嘎查)建立劳动保障协理员制度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9]1 7号)文件精神,对全市64 1个行政村(嘎查)配备劳动保障协理员。农村牧区劳动保障协理员按照公益性岗位对待。其公岗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规定比例予以拨付。

  (三)强化农牧民工统计和基础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农牧民工统计管理,研究制定相关统计调查制度,规范基层台帐和表格。充分利用金保工程,逐步建成市、县、镇、村四级联网的信息沟通网络。各级劳动保障机构要加强对进城务工农牧民就业服务的专项管理,对外出务工人员实施跟踪服务,实行动态管理。

  (四)建立外埠转移就业联络站。根据劳务输出发达城区的经验,在吸纳我市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较多的城市建立“外埠转移就业联络站”。为我市提供外部用工信息;维护我市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给外出务工人员提供就业、生活等各方面的服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