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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促进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促进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9]5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促进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包头市促进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近年来,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已成为必然趋势。广大农牧民外出务工,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成为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自治区制定的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收缩、转移、集中”的农村牧区发展总体战略,引导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统筹城乡就业,对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进行合理弓l导,逐步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认真贯彻落实转移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以职业技能培训为先导,以就业服务为手段,努力拓宽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形成转移就业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市统筹城乡就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稳步提高转移就业数量。2009年至2011年,每年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分别达到22万人、23万人和24万人;转移就业6个月以上人数达到转移总数的75%以上。

  (二)加强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建设。对富余劳动力数量较多、贫困人口较为集中的行政村,建立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2009年至2011年,每年分别建设30、35、35个行政村工作站,三年共计建设100个工作站。

  (三)逐步扩大培训规模。2009年至2011年,加大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每年分别培训1.9万人、1.9万人和2.O万人。对有职业技能鉴定需求的农牧民工100%给予技能鉴定。

  三、加强组织和领导,切实做好农牧民转移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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