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媒体曝光的食品信息;
(十一)企业经营管理信息;
(十二)其他信用信息。
第六条 相关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利用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食品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应当采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的方式,根据超市(商场、购物中心)、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及其经营户、小食杂店等不同类别分类归集、存储。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及时向社会披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供社会随时查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
对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信用预警的信息,应当根据《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及时启动应急机制或预警机制。
第九条 积极建立政府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承担政府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工商局,应当充分利用该平台与卫生、质检等部门建立无照经营情况、许可证照情况、食品违法失信情况、劣质商品流向等信息抄送抄告机制。
第十条 鼓励大中型食品流通企业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向工商部门报送商品信息、内部管理信息及社会责任承担等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食品经营主体信用监管评价体系。要以食品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基础,以经营行为规范为主,以信用能力信息为辅,对食品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量化评价。具体评价可在工商企业(市场)信用监管评价的基础上,按照超市(商场、购物中心)、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及其经营户、小食杂店等进行分类评价,并突出食品质量监测信息、“一票通”制度执行情况、下柜退市制度执行情况等特殊指标。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主体信用监管评价结果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AAA级表示信用优异,AA级表示信用良好,A级表示信用稳定,以上三级用绿色表示;B级表示信用波动,用蓝色表示;C级表示信用低下,用黄色表示;D级表示信用丧失,用黑色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