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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直接核定到旗县(市、区)。因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确需在不同层级、同一层级和结构上做调整的,须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五)苏木乡镇事业单位机构设置标准和编制数额,由旗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呈所属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苏木乡镇事业编制总额直接核定到旗县(市、区)。因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确需在不同层级或旗县(市、区)间做调整的,须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在本旗县(市、区)所属苏木乡镇间调整的,由旗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
  (六)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在同级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不足的情况下,需从本级事业编制总额中调剂的,须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七)盟市所属相当于科级以下事业单位的机构及相当于处级、副处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挂牌、更名及领导职数的核定事项,由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审核、审批。
  旗县(市、区)所属相当于正、副科级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挂牌、更名、规格变更及领导职数等事项报所属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审核、审批。
  (八)旗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除相当于副科级及以上事业单位机构(含相当于科级、副科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挂牌、更名、规格变更及领导职数等事项,由旗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审核、审批。
  (九)盟市、旗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具体核定编制事宜,在上级确定的总额内,由盟市、旗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分级管理审批。
  第三十二条 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机构事宜,应由相关部门会同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施事业单位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程序等事项,按中央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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