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交通厅
关于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部分货运车辆实行收费优惠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价发【2009】31号)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各市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交通局:
为保证2009年我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调整后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按照《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9]9号)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了通行我省高速公路享受优惠政策车辆和逃缴通行费车辆的收费标准以及计重收费后治超执法的具体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对部分货运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的计费办法
(一)绿色通道车辆
对整车合法装载(末超限)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正常车辆收费标准的75%计收;对超限车辆,未超限部分按普通车辆合法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限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
对国家明确规定的“绿色通道”收费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
鲜活农产品范围见附件。
(二)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
l、车货总质量优惠限值
根据国际标准集装箱海运最大限载值,确定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车货总质量优惠限值为:
四轴车辆运输20英尺集装箱37吨,运输40英尺集装箱44吨;五轴车辆运输40英尺集装箱46吨,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63吨;六轴车辆运输40英尺集装箱48吨;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65吨。
2、收费标堆
车货总质量未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的85%计收;超过优惠服值标准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计收。
(三)运输油汽等化学危险品标准罐车辆
末超限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计收。对超限车辆,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计费标准计收;超限0-50%(含50%)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对超限50%以上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计收。
(四)超限车辆的暂行优惠政策
在2009年12月31日前,对超限车辆超限0-30%(含30%)部分,暂按合法装载车辆轴型的最低费率与基本费率的平均值计收。
二、其他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