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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人发[2007]65号)


各市、县(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区直各部门,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单位:

  为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的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外语能力,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 37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关于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现就我区调整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要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对外学术技术交流的重要工具,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专业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在工作中既要严格要求,又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既要避免职称外语“一刀切”的做法,也要防止放任对职称外语的要求。

  二、取消全国职称外语通用标准使用有效期的限制。从2005年起,凡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且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人员,一律取消有效期的限制。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一)通过国家统一研究生招生考试,并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申报中级职称和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取得“雅思”、“托福”、“PETS5”考试合格者或国家认可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人员和取得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第二学历的人员;

  (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自治区“313人才工程”的人员;

  (五)公开出版过10万字以上外文专著、译著并经认定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人员;

  (六)中教、小教、文学创作系列以及艺术系列中的演员、演奏员等专业人员;

  (七)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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