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医药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宁人发[2007]66号)
宁夏医药商业协会,医药行业各有关单位: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学识水平,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区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自治区深化职称改革工作的精神,结合我区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与现状,经研究,决定开展医药行业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我区医药行业从事中、西药品采购、销售、保管、调剂、检验、验收验发、养护及中药材种植、加工、炮制等国家未列入以考代评专业并具备从业准入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资格名称
医药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药士(中药士)、药师(中药师)、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其中:药士、药师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主管药师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热爱本职工作,诚信经营,努力为我区医药事业发展和群众用药安全服务。
(二)职称外语(医古文)、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按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评审条件
(一)申报药士(中药士)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医药专业基础知识和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在上级专业人员指导下能胜任一般的技术工作。
2、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一年以上;高中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二)申报药师(中药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医药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独立处理一般性技术问题。
2、药学及相近专业的学历及专业年限为: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八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二年以上;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一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