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计划财务处负责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认定意见,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确定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公示名单。
第八条 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在“大连科技信息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产品,颁发加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公章的“大连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
对公示有异议的产品,由科技局牵头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裁定。
第九条 自主创新产品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自主创新产品证书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复审与每年申请认定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复审时重点对照《办法》第三条进行审查。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进行公示与备案,并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通过复审的自主创新产品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复审合格有效期满后,自主创新产品资格需重新认定,按初次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需要变更名称、地址等内容,需提供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批复件,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核对后上报,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的申报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受到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对被取消自主创新产品资格的企业,在5年内不再受理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