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大科计发[2009]3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发挥公共财政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提升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带动高技术产业高速发展,依据《大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包括企业申报、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审查认定、公示及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三条 企业申报
(一)企业根据《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通过所在地区科技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企业提出认定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1、大连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可从大连市科技信息网上下载);
2、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外合资企业还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3、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4、通过国家认定的资质检验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
5、特殊行业许可证;
6、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7、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8、其它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环保达标证明以及产品创新程度与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有效证明)。
第四条 申报材料审核
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出具核对意见。对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应实行一次性告知,通知其在申请截止日期前补充材料。
市科技局对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进入专家评审。
第五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4月集中受理,分批认定。
第六条 专家评审
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直接或委托进行专家评审,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选择不少于5名的相关专家进行评审。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审查企业申报的产品是否符合《办法》要求,并填写评价意见。
第七条 审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