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单位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采[2009]202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单位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提高选用政府代理机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严格自律和规范服务,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单位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 连 市 财 政 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单位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单位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行为,加强对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管理,提高采购单位选用代理机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代理机构严格自律和规范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管理暂行办法》(辽财采[2006]6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采购单位委托代理机构代理开展政府采购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设立市本级代理机构信息库,对采购单位选用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采购单位选用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自主选择、客观公正、公平竞争和体现专业优势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单位指定代理机构。
第五条 采购单位依照下列方式选择代理机构:
(一)直接选定。对单次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直接选定代理机构。
(二)先选定范围再随机抽取。对单次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同)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在具备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中选出5个候选代理机构(国际招标项目需选出2个候选代理机构),由采购单位代表通过计算机在其所选出的候选代理机构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