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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房屋交易手续费。房屋(包括住房和非住房)交易手续费是房产交易机构为房屋权利人提供交易场所,对房屋交易行为审查鉴证,办理交易手续等交易活动全过程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
  住房交易手续费按照原江西省计委、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2]502号)的规定执行。具体为:1、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其中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2、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每套为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非住房交易手续费具体为:1、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为成交价的0.25%,由转让方(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存量房转让手续费为成交价的1%,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2、非住房租赁手续费为出租房屋年租金的1%(如租赁期限不满一年,按实际租赁期限的租金计算),由租赁双方各承担50%。3、以上为非住房交易手续费的最高收费标准,在该标准之内,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经测算后,可以按照成交价比率或按建筑面积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房屋抵押、典当,属于房屋权属登记范围,不得收取交易手续费。
  不在交易场所交易,没有提供交易服务的房产交易机构,不得收取交易手续费。
  (三)涉及商品房交易的其他收费
  在房屋交易及交付过程中,对具有选择性的附属项目、服务或代收的费用,应自愿选择,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强制或变相强制购房者接受。
  三、在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不得向购房者收取下列费用
  (一)涉及到水电安装的费用和其它面向全体购房者的共有性的建筑附属项目、经营性收费,一律纳入商品房建筑工程预算,计入商品房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以各种名义在价外向购房者收取或代收。
  (二)有线电视和管道燃气的初装费,均应在用户要求开通时交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商品房销售或交付时,以各种名义在价外向购房者收取或代收此项费用,也不得搭车预收有线电视收视费和管道燃气使用费。
  (三)商品房土地使用权交易收费不属于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制定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5]1071号)的调整范围,因此,在办理商品房土地使用权交易过程中不得按该文规定向商品房交易双方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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