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 2009年5月19日)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为了切实规范我省商品房交易的有关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我委对涉及商品房交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清理,现就我省涉及商品房交易的有关收费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购房者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房屋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是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执行。
  住房登记以套为基本单元,包括套内厨房、卫生间、储藏间、车库等附属设施。独立车库(车位)、储藏(杂货)间等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参照住房登记标准收取登记费。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土地登记费(包括土地证书工本费)。土地登记费是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注册登记、发证工作而向国有土地使用者收取的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和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116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原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0]8号)的精神,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费等,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企业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的,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权属登记费。
  二、涉及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的经营性收费
  (一)房地产测绘费(勘丈测量费)。房地产测绘费是房屋权利人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地产测绘而缴纳的费用。新建房屋(含保障性住房),由房屋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自愿委托的具有合法资质的测绘机构缴纳测绘费用并纳入建筑工程预算,房屋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向购房或租赁者收取测绘费;存量房(二手房,以下同)交易应当以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结果为准,任何单位不得强制重复测绘、强制收费。但如交易双方当事人对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面积产生异议或要求房产分割时,可由当事人自愿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按国家规定重新测绘并向其缴纳测绘费用。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收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在省定新标准前,暂按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执行,即房产测绘费为:住宅用房1.36元/m2(保障性住房减半收取),商业用房2.04元/m2,多功能综合用房2.72元/m2;地籍测绘费为:宗地图0.37元/平方米,分户图1.36元/平方米(按分摊面积计价)。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