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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十二、关于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十三、关于集团公司统贷统还的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对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采取“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信贷资金管理方式的,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四、关于折旧年限的确定问题
  新税法规定了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税前扣除的最低年限标准。企业应按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资产的属性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在税收计算和会计核算上采用二种年限。
  十五、关于电力增容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扩大用电容量而向电业部门缴纳的电力增容费,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
  十六、对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偶然性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
  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取得的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偶然收入,如土地转让收入、资产转让收入、应税的财政性资金等,应将扣除取得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并入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收入和应税所得率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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