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三)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四)经税务机关检查、稽查证实应予调整的;

  (五)主管税务机关确认需要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实际应税所得率以及核定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见附件,以下称《鉴定表》),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鉴定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市、区)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市、区)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在收到《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四)《鉴定表》中5个项目均合格的,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表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可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拟实施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其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相关数据信息进行案头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纳税人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纳税人接受核定征收方式的,由纳税人自行填报《鉴定表》。

  对于纳税人未接受一次约谈关于对其核定征收的意见的,应转入实地评估取证阶段。由主管税务机关派专人深入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取证,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该纳税人的征收方式鉴定的初步意见。

  在实地取证的基础上,主管税务机关应同纳税人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进行二次约谈,提出其存在的问题和拟对其实行核定征收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拟采用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接受核定征收方式的,由纳税人自行填报《鉴定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