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以及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各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九)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全覆盖。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加强地面作业点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渭北绿色果业基地人工防雹增雨工程建设,加强市、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和作业队伍建设。气象部门要围绕增加水资源、人畜饮水、生态建设、城市环境和防雹减灾等需求,积极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和防雹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群众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对森林草原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积极探索人工消雾技术,提高高速公路、铁路等应对大雾灾害的能力。
(十)不断强化防灾减灾的基础。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要加快建设和完善水库、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及时疏通河道,抓紧对病险水库、堤防重要险段进行除险加固,保证工程设施有效发挥防灾抗灾作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做好在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和验收工作,并加强定期检测,提高对雷电灾害的防御能力。尤其是要加强公共场所的防雷工程建设和防雷检测。针对暴雨、大风等灾害强度增加、损失加重的情况,要科学制定防汛、防风工程建设标准,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十一)进一步提高气象灾害处置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损失。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险情排查,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气象灾害的地方,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的各项措施,全力做好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积极开展气象灾害保险和再保险工作,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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