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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养老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六、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
  1、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发挥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把养老服务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贯彻落实国家对老年福利事业和养老服务业税收优惠、减免费用、信贷支持等各种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引导和规范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养老服务,逐步形成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家政服务、心理咨询、文化学习、体育健身、娱乐休闲等综合性的服务网络。引导和鼓励下岗、失业等人员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服务,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
  2、优先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实行非营利性机构和社区志愿者队伍相结合、长期性与临时性相结合、上门服务与社区参与相结合、居家养老与居家助残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通过居民建立“小型家庭养老院”、创办社区日托服务中心(所、站)等形式,使老人就地得到照料和服务。对70周岁以上、独居且无经济来源的特困老年人,需要长期服务的,由政府以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向社会购买服务,由社区养老服务人员,定期上门为老人提供服务;需要临时服务的,由政府按每小时5元向社会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由财政设立专项帐户,以存折形式发放给社区养老服务人员。养老服务人员由老年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从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生活困难家庭中聘用,每名服务人员在照料1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老人的同时,再照料若干名半自理老人或需要服务的老人。对于政府购买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困难老人的服务需求,由各社区建立居家养老义工队伍,向老年人提供服务。支持社区建立“义工银行”,鼓励行动方便的中老年人“服务今天,享受明天”,积极参与为老服务。到2010年,力争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老人服务率达到100%,服务人员培训率达到80%以上。
  3、积极兴办民办养老机构。积极开展招商活动,引进域外资本发展养老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院、托老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新建民办养老机构给予及时审批,并由财政按照新建每张床位1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对接受“三无”、“低保”和特困老人的民办养老机构,享受公办养老机构的抚养费标准。
  4、加快国有养老机构改革。引导国有养老机构从单纯为“三无”对象服务向社会公众服务的转变,从服务项目上从单纯生活供养向供养、教育、医疗、康复等服务一体化转变,发挥国有养老机构的示范作用;国有养老机构在经营上实行市场化运做,积极探索合资、合作、参股等多种经营形式;在用人、分配方式上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竞聘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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