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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9〕51号 2009年3月3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环保厅《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若干意见
(省环保厅)

  为促进全省县(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充分利用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规范工业园区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行为,按时全面完成全省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城〔2000〕124号)的有关原则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等七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6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快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化工、电镀等专业工业园区及有条件的其它专业工业园区应当单独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为充分利用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避免重复建设,原则上除化工、电镀等专业工业园区外的工业园区污水可以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根据现阶段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及工艺,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污水占总处理废水的比例不应高于30%。超过30%的,工业园区应当单独建设污水处理厂。

  三、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污水必须进行预处理,达到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按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化学中间体、农药、电镀、染料、制革、焦化、有色金属和黑色金属冶炼等行业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污水,必须严格控制重金属、有毒有害等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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