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现场考核合格的,在省内主要媒体和网站公示30天;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县城,由省建设厅报省政府同意后,授予“江西省园林县城”称号。
七、动态管理
对已命名“江西省园林城市”的县城,按江西省园林县城标准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更名为“江西省园林县城”;复核不合格的县城,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县城,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取消江西省园林城市称号。
对已命名“江西省园林县城”的县城,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县城,保留“江西省园林县城”称号;复查不合格的县城,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县城,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撤销“江西省园林县城”称号。
江西省园林县城标准
一、组织领导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县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
(三)结合县城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和积累了丰富经验,对全省有示范、推动作用;
(四)近3年县城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五)管理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环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二、管理制度
(一)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二)制定县城绿线管制制度,已向社会公布并严格实施;
(三)县城的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并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要求;
(五)编制和实施县城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常用的园林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物种数量不低于200种。
三、景观保护
(一)注重县城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
(二)突出县城文化、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遗存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三)县城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