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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园林城市(县城)评选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领导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城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
  (三)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和积累了丰富经验,对全省有示范、推动作用;
  (四)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五)管理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六)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科研成效显著。

  二、管理制度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二)制定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已向社会公布并严格实施;
  (三)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并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要求;
  (五)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常用的园林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物种数量不低于300种。
  三、景观保护
  (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
  (二)突出城市文化、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遗存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四)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并挂牌保护,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五)户外广告的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城市景观协调,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绿化建设
  (一)指标管理。
  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
  2.经遥感技术或资料核实,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绿地率达3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0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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