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级工法申报表;
2、工法具体内容材料;
3、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复印件;
4、关键技术的鉴定证书复印件(当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时);
5、与工法内容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地方标准复印件(当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有相应的技术标准时);
6、三份工法应用证明和效益证明:工法应用证明由使用该工法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效益证明由申报单位财务部门提供;
7、当关键技术属填补国内空白时,应有科技情报部门提供科技查新报告;
8、关键技术专利证明及科技成果奖励证明复印件;
9、反映工法实际施工的录像光盘(重点是反映工法操作程序)。
省级工法申报资料应齐全完整,且打印装订成册;文稿统一使用A4纸打印,稿面整洁,图字清晰,无错字、漏字。
第十一条 对申报前工法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排序有争议,且争议尚未解决的工法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省建筑业协会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评审专家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 省级工法的评审程序
(一)组成省级工法评审委员会。
(二)省级工法的评审实行主、副审制。在工法评审会议召开前,由主、副审分别详细审阅每项工法的材料;在个人分别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表(一)的基础上,主、副审应碰面将个人的评审意见综合形成评审组评审意见,填写表(二)。在评审中,评审组内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可保留意见并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备案。
(三)评审组评审通过的工法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听取评审组评审意见,进行问题答辩。采取无记名投票,有效票数的2/3(含)以上同意通过,形成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
(五)评审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省建设厅主管部门(详见表三)。
第十五条 经评审的省级工法及工法评审的主、副审专家在省建设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省建设厅将工法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已批准的省级工法中关键性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或其以上水平的,可通过省建设厅有关部门向国家建设部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十七条 已批准的省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撤销其省级工法称号,五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省级工法。
第十八条 已批准的省级工法有效期为六年。工法编制企业应注意技术跟踪,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工法所有权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有偿转让工法。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应积极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条 省、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企业应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以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省、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企业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省地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省级工法编写内容
2、省级工法申报表
3、黑龙江省省级工法专家评审意见表(一)
4、黑龙江省省级工法评审组评审意见表(二)